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泽田依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1003民初5819号
原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泽田依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泽田依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 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泽田依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晓芳
书记员  杨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