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洪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1502执15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史某,居民身份证,3725011982********。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其他,0。 关于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鲁1502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6年1月4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XXX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