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华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洋互通科技有限公司、固安华洋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民申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北京华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郊半壁店59号1号楼二层2358。
法定代表人:续炳义,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华洋互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广茂大街5号院2号楼2层6-204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固安华洋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北京中和恒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长丰园3区3号楼2-40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北京华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华洋互通科技有限公司、固安华洋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北京中和恒利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2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华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赵俊山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