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409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浩天鑫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槐房大队槐房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王宗岭。
被执行人:北京华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郊半壁店59号1号楼二层2358室。
法定代表人:续炳义。
本院在执行北京浩天鑫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华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华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已执行到位52 283.91元。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华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毅强
审 判 员 张瀚文
审 判 员 李晓滨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