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华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民申52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华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3号东九楼519号。
法定代表人:续炳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洁,河北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5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香河县新秀区。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再审申请人北京华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京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终5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京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中被申请人提供的两份证据均存在问题,据此作出的裁判是不公正的。《彩钢K式集成房屋验收及交付》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不能单独证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价款是多少的事实。《公司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发放表》系伪造。被申请人主张人员工资又主张彩钢板房承包款按照每平方米350元支付,二者相互矛盾,不符合事实常理。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5月,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华京公司承包的固安华洋电子产品科技园项目承建彩钢K式集成房屋工程及水电暖、吊顶、家具。工程施工结束后,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出具了《彩钢K式集成房屋验收及交付单》,在该交付单上申请人的管理人员***及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同年,申请人又为被申请人出具了《公司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发放表》,在该发放表上申请人的管理人员***及***签字确认。该《公司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发放表》实际上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对工程款及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等所进行的结算,申请人依法应当向被申请人支付所拖欠的款项532050元。申请人主张《公司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发放表》系伪造,但该发放表上有申请人的管理人员***及***签字,其所提交的证人证言不符合新证据的标准,也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故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华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