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汇建源公司与北京华京建设公司重庆华熙国信体育文化产业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初1451号
原告:中汇建源(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01D6GG8K。
法定代表人:王先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柏涵,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郊半壁店****楼****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184427L。
法定代表人:续炳义。
被告:重庆华熙国信体育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住所地重庆市巴**平江东路****10-1码91500113MA5U3QPQ23。
法定代表人:李长征。
原告中汇建源(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重庆华熙国信体育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中汇建源(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中汇建源(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汇建源(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881.92元,减半收取83940.9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8940.96元,由原告中汇建源(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杰
审 判 员  钱昳心
审 判 员  肖 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琳妍
书 记 员  高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