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民申21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华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郊半壁店59号1号楼二层2358室。
法定代表人:续炳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冠华,北京京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浩天鑫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槐房大队槐房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王宗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和平,北京市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华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京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浩天鑫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10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华京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杭 涛
审 判 员 田 燕
审 判 员 王 宁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张宏宇
书 记 员 李梦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