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华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浩天鑫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民申21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华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郊半壁店59号1号楼二层2358室。

法定代表人:续炳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冠华,北京京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浩天鑫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槐房大队槐房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王宗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和平,北京市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华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京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浩天鑫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10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华京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杭 涛
审  判  员   田 燕
审  判  员   王 宁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张宏宇
书  记  员   李梦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