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1826号
原告: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负责人:***。
原告:***,男,197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原告:***,女,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美兰,女,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法务。
被告:北京华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黎春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宇,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阿峰,男,北京华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被告北京华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 齐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金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