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2民初15699号
原告:四川仪陇恒瑞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660289161H,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路二段二号***都一幢4-2。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1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仪陇县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18173008T,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新中路75号***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1年9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系被告妻子。
被告:***,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仪陇恒瑞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仪陇恒瑞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仪陇恒瑞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仪陇恒瑞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四川仪陇恒瑞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