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2民初6824号
原告:***,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福新中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宁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601元,减半收取31,30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