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汇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海汇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084执恢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海汇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北京海汇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欠款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北京海汇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海汇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3)邮商初字第035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北京海汇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姚剑
代理审判员周飞
代理审判员黄政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