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黎新玻璃幕墙有限公司

沈阳黎新玻璃幕墙有限公司与沈阳千锦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康执字第374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黎新玻璃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赵铁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祥,辽宁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千锦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康平县。
法定代表人:王纪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沈阳黎新玻璃幕墙有限公司与沈阳千锦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康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树光
审判员  范 斌
审判员  张孝东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