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1民初5484号之二
原告:江阴市中正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申南村张家桥297-1号。
法定代表人:张耀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驰亮、蒋光鼐,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恒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姑苏印象花园29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徐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亮、马鑫,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亮、马鑫,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康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青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石洪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波、强璐璐,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阴市中正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恒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康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江阴市中正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江阴市中正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相关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阴市中正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755元减半收取计1878元、鉴定费4000元,由原告江阴市中正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磊
人民陪审员 丁霞静
人民陪审员 肖锦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唐 玉
书 记 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