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3546号
申请人:无锡市康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2443076XN,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青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石洪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念亲,无锡市梁溪区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饮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R7D9F77,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站北路(城铁惠山站区)。
法定代表人:卢应志。
被申请人:深圳鼎***饮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370366A,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大冲铜鼓路华润置地E座2503室。
法定代表人:卢应志。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康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饮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鼎***饮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市康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饮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鼎***饮品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饮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鼎***饮品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茹婷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金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