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康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康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饮品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3546号
申请人:无锡市康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2443076XN,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青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石洪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念亲,无锡市梁溪区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饮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R7D9F77,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站北路(城铁惠山站区)。
法定代表人:卢应志。
被申请人:深圳鼎***饮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370366A,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大冲铜鼓路华润置地E座2503室。
法定代表人:卢应志。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康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饮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鼎***饮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市康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饮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鼎***饮品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饮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鼎***饮品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茹婷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金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