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康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5279无锡市康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13民初5279号之四
原告:无锡市康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波,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来红,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宗翰,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市康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无锡市康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康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康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保全费3020元,二项合计8020元,由无锡市康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朝昱
人民陪审员  吴建良
人民陪审员  陈晓春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冯庆明
书 记 员  诸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