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康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苏0206民初523号原告、)苏0206民初523号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苏02民终173号 上诉人[(2021)苏0206民初523号原告、(2021)苏0206民初2385号被告]:无锡市远卓燃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615484769,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上诉人[(2021)苏0206民初523号被告、(2021)苏0206民初2385号原告]:无锡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2443076XN,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青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无锡市远卓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卓公司)因与上诉人无锡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206民初523、2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远卓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中的违约金部分,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对一审判决第一项的维修费用272422.74元认可,对第二项修复也予以认可,但该两项判决缺少履行日期。二、增加赔偿费用;三、确定保修期限为15年;四、关于增项工程款,**公司主张100640.40元,但其认为除了一笔墙面粉刷款22521.36元外,其余78119.04元均不予认可。五、逾期违约金、管理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各有30多万元,其在一审中考虑到双方互相熟悉,所以分别按照15万元、15万元来主张。但**公司在一审判决后仍不服提起上诉,故其认为不应再放弃违约金,仍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 针对远卓公司的上诉,**公司辩称:一、远卓公司对一审判决主文提出的异议不构成诉,二审不应理涉。二、一审不予支持远卓公司的延期维修违约金是正确的。三、工程的保修期限有行政法规明文规定,远卓公司的主张与行政法规不符合。四、关于增项,一审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远卓公司一审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二审对增项提出的异议不应支持。其一审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已经载明施工资料齐全、工程合格,因此其不存在缺失竣工资料的问题。五、该项属***公司在二审期间增加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持。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远卓公司诉请。 **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远卓公司支付其工程款120357.23元。事实和理由:一、其不应承担逾期违约金15万元。首先,约定开工日期为2018年4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8年7月13日;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竣工日期为2018年8月30日,而实际办理竣工验收的日期为2018年12月25日。即使按照远卓公司诉请的竣工通知书所标竣工日期是2018年11月25日,也仅延期竣工85天。其次,工期应当顺延。合同履行中,因远卓公司未依照规定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有关部门勒令暂停施工,严重影响到了工期。后续工程施工期间,案外人***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跃公司)在2018年7月9日对原施工图进行了修改,其需要对原施工方案进行变更。期间,因供电部门电力施工,要求其停工,该事实也影响到工期。再次,没有办理延期签证不影响工期顺延。二、其不应承担未按期提交资料等的违约金10万元。首先,工程开工前,远卓公司应依照规定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一并报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公司未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故也无从谈起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事宜。因此,远卓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从未要求其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而一审中,其已经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其次,对***公司主张的管理人员缺位等问题,一审判决已经认定“工程目前已竣工验收完毕并突入使用,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问题的具体直接影响”,故其不应承担10万元违约金。综上,其应结算的工程价款为2991992.88元,扣减5%质保金及核减1万元砂浆费用,远卓公司还需支付工程款132893.23元;再扣除7500元门卫费用及维修费5036元,应支付工程款120357.23元(132893.23元-7500元-5036元=120357.23元)。 针对**公司的上诉,远卓公司辩称:一、约定工期90天,而**公司逾期竣工的天数有115天。二、项目经理需要在现场指导且每天工作时间不能短于8小时,但项目经理一天都没有在现场。请求驳回**公司的上诉。 (2021)苏0206民初523号一案,远卓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公司按照(2021)苏0206法鉴字第XXX号鉴定报告对漏水、裂缝问题予以修复;二、**公司赔偿延期修复漏水的违约损失;三、**公司对预拌砂浆返工重建;四、**公司因使用干砖砌墙赔偿5000元;五、**公司返还安全文明措施费4000元和临时设施费2万元;六、**公司返还垫付的门卫房7500元;七、变更质保期为50年,质保金保留50年;八、**公司支付因未提交设计方案等文件的违约金7万元;九、**公司支付未提交施工计划等文件的违约金3万元;十、**公司支付因未按规定派驻管理人员的违约金2万元;十一、**公司支付因未按规定派驻项目经理的违约金15万元;十二、**公司赔偿因鉴定产生的维修费5036元,影响正常公司运转的赔偿费用3000元;十三、**公司赔偿因逾期竣工违约金15万元;十四、**公司交付竣工图纸及资料各四套并赔偿违约金1万元。 **公司辩称:对质量问题不予认可,对违约不予认可,要求驳回远卓公司诉讼请求。 (2021)苏0206民初2385号一案,**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远卓公司支付工程款347334.87元及利息(以347334.87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远卓公司辩称:对欠付工程款不予认可,不存在欠付情况。 远卓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公司赔偿名誉损失2万元。 **公司反诉辩称:对名誉损失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一、工程合同订立情况 2018年4月,远卓公司与**公司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向远卓公司承包XXXX建造车间(厂房)项目,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4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7月13日,工期90天;合同价款332万元,安全文明措施费74074.14元;承包人项目经理***;监理人为无锡市建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编制基于合同工期的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提交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在7日历天内审核批准并备案。同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提交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名单,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备案。承包人须及时提交上述资料,承包人逾期提交的,每延期一个日历天,承担1万元每天的违约金;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月度工程进度计划、材料设备进场计划等,其中次月的月度工程进度计划须在上一月的25日前提交。相关进度计划必须服从于合同工期要求及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的审核批准不免除承包人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承包人的计划未按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提交,每拖延一个日历天,承包人承担3000元每天的违约金。合同要求项目经理常驻现场,每周不少于8小时在本工程工作现场。发包人发现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同意,违反上述规定,每发现一次,承担违约金1万元。如连续5天或3个月累计10天不在现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或者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处以30万元/人的罚款,同时,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并有权要求退场。如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认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工作能力、业务水平不称职,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或者增派人员,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该5天内更换上述人员,否则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逾期天数×3000元/天。如承包人延期超过28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另行选择其他承包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案涉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载明:业主分包门窗安装完成后要对门、窗框砂浆填塞、粉刷,确保门、窗侧不漏水。 合同签订后,双方又签订了三份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补充协议约定:原总承包款332万元,包括单独预算的地坪和门窗款;双方同意将门窗工程和地坪工程抽出来由发包方另行订立合同委托专业厂家和专业施工队伍进行施工,门窗地坪款项从总承包款中扣除,金额为305万元整,此款定为工程全部结束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最终不变结算总款,不管市场价格变化,此款不再增减,风险各自负担;承包方对工程质量承诺终身负责及免费保修5年,并同意将工程总款的5%作为保修保证金留存在发包方,满三年未出现质量问题即可付清。双方在2018年12月25日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发包方已购灯具在工程总款中予以扣除。 案涉工程规划许可证**跃公司办理。2018年4月,鹏跃公司、远卓公司及**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约定:远卓公司购得案涉工程地块,远卓公司准备在有关地块上建造厂房;有关规划、土地等备案信息均依据归属鹏跃公司,**跃公司与**公司签订业务合同等资料备案使用;远卓公司实际执行合同并负有全责的付款单位。 一审中,**公司主张因规划许可并非远卓公司办理,案涉施工合同无效。远卓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二、合同履行及工程价款 案涉工程于2018年5月9日开工,于2018年12月25日竣工。2019年1月3日,各方单位签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验收证明载明“工程资料齐全”。后,案涉厂房投入使用。远卓公司认为竣工验收证明系格式条款,主张该文件无效。远卓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70万元。 关于工程造价结算,**公司主张在合同约定的305万元的基础之上,有部分增减项。审理中,法院委托江***工程造价事务所对增减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经鉴定,**公司未施工部分造价为120439.91元,增加部分48190.75元,地面做法变更费用52449.65元;共计核减工程款19799.51元。 关于工程增项,**公司提供了修改通知单、工程联系单两份。修改通知单由设计单位出具,板面钢筋按照8@100(双向)拉通。工程联系单两份,包括基础挖深以及钢筋加固。工程联系单***公司***签名。远卓公司不予认可,称实际并未按照修改通知单施工。远卓公司提供了其持有的修改通知单,在修改通知单有一处载明:板面钢筋按8@200***通,并有朱姓人员签名。远卓公司称该朱姓人员系**公司人员,以此证明钢筋施工仍按原施工图纸施工。关于基础挖深,远卓公司主张施工完成后,发现并未挖深,并提交了自行制作的测量表。**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对于钢筋加固工程联系单,远卓公司不予认可,认为不应作为增项。 关于未施工部分,除了鉴定报告中双方认可的未施工项目外,远卓公司另主张灯具款应当扣除,具体金额按照工程量投标清单计算。远卓公司主张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检查井和砖检查井均未施工,款项应予扣除。**公司称上述工程不在施工范围内。远卓公司提供了**公***的投标工程量清单。该清单载明灯具款项共计20684.5元,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价格4402.6元,检查井及砖检查井款项13120.51元,预拌砂浆总价44182.4元。**公司主张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检查井不在其承包施工范围内;关于灯具,其完成了灯具安装后,远卓公司自行更换其他品牌灯具,故拆除后再次安装。 远卓公司称尚有其他部分未施工,不在本案中主张,今后视情况另行主张。 三、工程质量 远卓公司主张**公司施工存在渗漏水、墙体开裂以及砂浆强度不足等质量问题。审理中,法院委托无锡鉴科鉴定咨询有限公司对相关质量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了(2021)苏0206法鉴字第XXX号鉴定报告。经鉴定,结论为案涉房屋屋面防水施工存在缺陷,部分屋面板开裂,卷材老化、开裂,导致局部防水时效,造成屋面渗漏;施工存在缺陷,墙梁连接处和窗框与墙体连接处形成渗漏通道,造成上述部位渗漏;施工存在缺陷,细石混凝土受到环境温度变化和材料收缩影响,造成大面积开裂;所测一层至三层墙砌砂浆强度登记不满足涉及图纸强度等级要求;施工存在缺陷,受环境温度变化和材料收缩影响,造成墙与柱梁连接处产生裂缝;窗洞口属于应力集中区域,受应力其中影响和材料收缩影响产生裂缝;非洞口裂缝主要受环境温度变化和材料自身收缩影响产生。该报告对屋面渗漏、三层外墙、二层北立面外墙渗漏、屋面细石混凝土保护层裂缝及一层至三层填充墙裂缝质量问题修复方案作了鉴定。 针对该鉴定报告,远卓公司无异议。**公司提出异议,具体内容为:关于屋面防水,其与建设单位就屋面做法、女儿墙泛水做法进行了设计变更,完成施工后,提请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屋面组织验收并验收合格,其施工并无缺陷。关于三层外墙、二层北立面外墙渗漏原因,施工阶段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混凝土柱梁和砌体墙连接处采用腻子层中挂网格布的做法,取消抹灰层中钢丝网设置;主体工程及装饰装修均验收合格,不存在施工缺陷;砌体墙与混凝土结构材料受自然环境影响,产生热胀冷缩,是裂缝产生的原因,并非施工缺陷;门窗工程由建设单位外包,并非其施工。关于屋面细石混凝土保护层裂缝原因,其按照设计图纸、设计变更施工完毕并通过竣工验收,裂缝是混凝土受自然环境变化和材料热胀冷缩影响,属于不可抗力,并非其施工原因。关于砂浆强度,其在施工阶段将砂浆取样送检,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砂浆强度会随着时间推移逐渐下降。关于一层至三层填充墙裂缝修复方案,施工阶段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混凝土柱梁和砌体墙连接处采用腻子层中挂网格布的做法,取消抹灰层中钢丝网设置;主体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均验收合格,施工不存在缺陷,裂缝主要受环境变化和材料自身收缩影响产生,并非其施工原因。鉴定机构就此回应称:其依据设计图纸和规范鉴定,未发现设计变更;其按照检测标准对房屋砌筑砂浆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图纸要求。 **公司补充意见称:其按照设计图纸及变更单、工程联系单等材料完成了屋面施工的全部工序,每道工序完成时,均经过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负责人验收合格,不存在施工缺陷;原因鉴定与现场检查情况描述不一致,其勘查现场时发现局部分隔缝间距在规范误差允许范围内,并无渗漏现象;有关墙体连接处和窗框与墙体连接处形成的渗漏通道,连接处是不同材质构件的交界处,受到温度及环境影响,均会导致形成裂缝,不能简单归结于施工缺陷,鉴定分析无理论依据,无力学分析;其他裂缝同样受环境影响,不能全部归咎于施工存在缺陷;砂浆强度受时间环境影响变小,应按照其提供的砂浆检测报告确定砂浆强度;屋面防水无需重做。**公司未提供施工方式变更的依据。 鉴定机构针对**公司异议出具补充说明,坚持原鉴定结论,补充内容包括:针对砂浆部分,案涉房屋为框架结构,墙体为填充墙,非主体结构,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检测时处于风干状态,未遭受高温、冻害、化学侵蚀以及火灾影响,房屋建于2018年,根据工程经验,正常情况下,房屋砂浆强度不会存在较大变化。关于屋面修复方案,其建议重做基于以下考虑:屋面渗水点多,且分散;旧防水卷材加贴心防水卷材理论上是可以,但实际施工不建议直接加贴,因为旧的防水卷材中间有水分,旧卷材层中的水分不可能完全清除,残留水分容易导致新的卷材层后期使用时发生空鼓现象,进而导致防水再次失败。 一审中,**公司提供了2018年9月的砂浆强度检测报告,该报告由江***建设材料研究有限公司出具。该报告注明仅对来样检测负责。远卓公司对该材料不予认可。 一审中,法院委托江***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按照(2021)苏0206法鉴字第XXX号鉴定报告确定的修复方案鉴定修复费用,经鉴定,屋面防水修复造价为272422.74元;其他部分修复方案,因无法确定工程量,无法鉴定。 远卓公司另主张垫层厚度、钢筋施工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公司修复渗漏水时使用劣质涂料,造成墙体发黑;上述问题目前不在本案中主张,将来视情况另案诉讼。 四、远卓公司主张的其他违约 远卓公司主张**公司赔偿延期修复的损失93000元,另赔付从诉讼期间从2021年8月9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拖延修复的违约金41100元,如再行拖延则每日赔偿200元。远卓公司称从2019年8月9日在大雨后出现渗漏水,**公司在2019年8月12日派两人前来维修,并未修复成功,**公司在2020年10月22日前来涂抹防水涂料,未达到修复效果;其要求**公司按照每日100元标准,赔偿延期修复的损失。**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远卓公司原主张扣除预拌砂浆费用1万元,后变更主张对预拌砂浆部分返工重建。**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远卓公司主张**公司因使用干砖砌墙,需要处罚5000元。远卓公司称**公司夏季施工使用干砖砌墙,并未浇水,此后经协商采取了加固措施。**公司称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对此不予认可。 远卓公司主张**公司未使用安全网,应返还安全文明设施费4000元。**公司称安全文明设施费是按照固定费率计取,不应扣除。远卓公司主张**公司未设置临时办公用房,未设置临时厕所,应扣除临时设施费2万元。**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远卓公司主张**公司支付门卫费用7500元。远卓公司提交了门卫招聘人员报名表,落款处加盖**公司公章,委托承办人***,时间为2018年5月19日,内容为招聘门卫陆某某,每月1500元,工作期限四个月左右。远卓公司称双方协商其承担每月500元,该门卫共计工作7个半月,现要求**公司承担代付的门卫费用7500元。**公司称该笔费用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应理涉。 远卓公司主张**公司未按约提交设计方案(含工程进度计划、劳动力组织计划、工程设备计划)等,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现主张违约金7万元。**公司称其在提交了上述材料后,鹏跃公司才签发开工令;竣工验收证明上亦载明“工程资料齐全”,证明其提交了施工计划。 远卓公司主张**公司未提交月工程进度计划,需按合同约定支付3万元违约金。**公司称因远卓公司将气部分工程分包他人,其他施工单位未向其提交施工计划,其无法完成施工计划。 远卓公司主张**公司管理人员缺位,要求按照预算中的管理人员工资10万元中退还2万元。**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远卓公司主张**公司项目经理***未按合同约定出勤,应承担15万元违约金。**公司不予认可,认为项目经理证书取消,以建造师取代项目经理,案涉工程有建造师石某某在场。 远卓公司主张工期延误违约金15万元,共计延误115天,每日3000元,其现按照总数15万元主张。**公司称原在其施工范围内的门窗地坪等七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其工程还存在增项,电力施工时其无法施工,造成工程延误。 远卓公司主张**公司交付工程资料(按照归档规范移交)并赔偿违约金1万元。**公司称竣工验收时资料已全部移交,现无法提供。 远卓公司主张**公司赔偿因鉴定取样产生的维修费5036元及对经营产生的影响3000元。远卓公司提供了有关支出票据、收据以及清单。清单系其工人配合修复施工产生的人工费,该清单***公司单方制作。**公司不予认可。 一审中,远卓公司提供了监理函件和通知单,均在施工期间产生,内容包括催要施工资料,砂浆(自拌砂浆)与图纸不符,管理人员缺失,施工墙砖未隔夜浇水,资料未能及时提供等情况。法院向监理***核实,***确认上述监理函件的真实性,并称施工期间存在管理人员缺失,资料不齐全等情况,项目经理***也非一直在现场;干砖砌墙情况属实,后采取了加固措施。 以上事实,有施工合同、规划许可、招投标材料、鉴定报告、补充协议及当事人**等证据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远卓公司与**公司通过招投标形式订立施工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案涉工程具有规划许可,虽然该规划许可**跃公司办理,并非远卓公司,但不影响案涉工程的合法性,也不影响施工合同效力。**公司主张合同无效,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案涉工程由相关各方单位于2019年1月3日签署竣工验收文件,有关车间厂房也已投入经营使用,该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证***是对竣工验收事实的确认,并非设定权利义务的契约。远卓公司适用有关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定否定竣工验收证明的效力,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案涉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公司仍负有瑕疵担保义务和保修义务。本案中,鉴定机构就案涉工程的渗漏及裂缝原因及修复方案作了鉴定。依照鉴定结论,**公司存在施工缺陷造成渗漏水及裂缝,且渗漏水问题尚未经过质保期,**公司应予维修。**公司主张部分施工方式经协商一致变更,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公司称门窗部分渗漏水与其施工无关。从有关招投标材料来看,**公司在门窗施工后负有密封的义务,且渗漏水系**公司的保修范围。该意见不具有合理性,法院不予采纳。综上,**公司应当按照(2021)苏0206法鉴字第XXX号鉴定报告确定的修复方案进行维修。本案中,鉴定机构就屋面渗漏修复费用作了鉴定,如**公司无法完成屋面渗漏修复,应赔付远卓公司修复费用272422.74元。 关于预拌砂浆问题,从鉴定结论以及监理通知来看,**公司并未使用设计方案确定的预拌砂浆,砂浆强度不足。**公司虽然提供了有关采样检测报告,但系其单方采样检测,其采样程序无法与本案鉴定机构采样相提并论。鉴定机构也就砂浆强度随时间变化的情况作了说明。综合上述情况,能够认定**公司使用的砂浆强度不足。鉴于有关砂浆施工不涉及主体结构安全问题,且案涉厂房已通过竣工验收且投入使用。远卓公司要求返工重建,不具有合理性。法院酌定在砂浆费用扣除1万元,由**公司予以返还。 关于工程造价结算,**公司主张的工程增项有设计变更单和工程联系单为凭,法院予以采纳。在工程已竣工验收的情况下,远卓公司主张**公司实际上未按照工程联系单及设计变更单的施工,未提供充分证据,法院不予采纳。鉴定机构就工程增减项作了鉴定,确定应工程总造价应核减19799.51元,法院予以确认。在鉴定报告的基础上,远卓公司另主张扣除灯具款20684.5元,依照补充协议,该款应予扣除。远卓公司主张金额有投标清单为凭,法院予以确认。远卓公司主张的给排水、采暖、燃气和检查井等工程,**公司主张不在施工范围,但上述工程项目纳入投标清单,在鉴定核减项时并未纳入。远卓公司依照招投标清单主张扣除17523.41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工程总造价为2991992.88元。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修复,5%质保金应予核减,待修复完成后结算。另外核减1万元砂浆费用,远卓公司还需支付工程款132893.23元。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增减项在本案中予以结算,**公司主张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关***公司的其他诉讼主张,远卓公司主张的延期修理的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远卓公司主张**公司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金。**公司主张因工程增项、电力施工以及其他分包项目造成了延期,未提交延期签证,工程增项较少,**公司也未举证上述情况造成的具体延期时长。远卓公司主张违约金15万元未超出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远卓公司主张的**公司未提交施工方案、未提交施工计划、管理人员缺位、施工经理不在现场等问题,上述问题同质化,均属于施工期间的管理性问题。从监理函件以及监理的**来看,**公司确实存在未按期提交资料,管理人员缺位,项目经理缺勤等情况。鉴于案涉工程目前已竣工验收完毕并投入使用,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问题的具体直接影响,法院酌定**公司承担违约金10万元。 临时措施费和安全文明费系按照固定比例核算,远卓公司主张核减,法院不予支持。远卓公司主张干砖砌墙罚金5000元,从监理**来看,事后采取了加固措施,并无证据证明具体后果,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代付门卫费用,该笔费用系施工期间产生,远卓公司在本案中一并主张并无不当。该门***卓公司代招代付工资,由**公***的门卫报名表为凭,**公司未予否认。结合施工期限,远卓公司主张7500元,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远卓公司主张**公司交付竣工资料并赔偿违约金1万元。鉴于工程验收单上已明确工程资料齐全,各方单位均已盖章,工程已竣工验收完毕,且距今时间较久。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具体持有资料的情况,远卓公司要求**公司交付资料并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远卓公司主张将质保期延期至50年,质保金保留50年,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远卓公司主张因鉴定产生的维修费5036元有票据为凭,法院予以确认。基于鉴定结论,该费用应由**公司负担。远卓公司主张的影响公司正常运转产生的费用3000元,仅有其单方制作的表格,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公司应承担违约金与远卓公司应付工程款相互冲抵后,**公司还需支付违约金117106.77元。远卓公司反诉主张的名誉损失,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理涉。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一条、第七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按照(2021)苏0206法鉴字第XXX号对房屋屋面渗漏水问题进行修复,如不能按期修复,则赔偿远卓公司维修费用272422.74元;二、**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按照(2021)苏0206法鉴字第XXX号对房屋三层外墙、二层北立面外墙渗漏进行修复;对屋面细石混凝土保护层裂缝原因,一层至三层填充墙裂缝进行修复;三、**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远卓公司违约金117106.77元,支付代付款7500元及鉴定维修费5036元。523号案件受理费收取4525元,***公司负担3303.25元,由**公司负担1221.75元。2385号案件受理费3404元,由**公司负担。523号案件鉴定费121200元,由**公司负担。2385号案件鉴定费25000元,由**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关于一审判决第一、二项的合理履行期限为1个月。 本院认为: 关于工期,确实存在延期,就**公司主张的顺延事项,其不能举证行政部门作出了勒令停工的通知,对该主张不予采信。即使按照**公司上诉主张的延期85天结算,按合同约定计算的违约金为22.5万元,则远卓公司一审按照15万元主张,未超出约定的范围,应予支持。 关于管理方面的违约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提交资料,且存在管理人员缺位及项目经理缺勤等情况,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考虑到没有证据证明上述问题的具体直接影响,酌情调低了违约金,属于行使自由裁量权,酌定的10万元并无明显过高,二审不予调整。 关于增项,远卓公司上诉对部分增项不予认可,但不能推翻**公司一审的设计变更单和工程联系单,对远卓公司的该主张不予支持。远卓公司一审中将违约金调整为15万元,系其作出的承诺,不得任意反悔,其上诉主张增加违约金的,不予支持。至***公司的其他上诉意见,均超出了其一审诉请范围,且**公司不予认可,故二审不予理涉。 综上,远卓公司、**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10.39元,***公司负担3303.25元,**公司负担2707.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邹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