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民终11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饮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R7D9F77,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站北路(城铁惠山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鼎***饮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370366A,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大冲铜鼓路华润置地E座25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康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2443076XN,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青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饮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鼎***饮品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康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2)苏0206民初3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饮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鼎***饮品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饮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鼎***饮品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