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北京顺朋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6-3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3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奥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东四街7号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顺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
北京奥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北京顺朋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京仲裁字第0487号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北京奥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n,申请标的额为人民币549394.02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北京顺朋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4)三中执字第00028-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13)京仲裁字第0487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北京奥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并要求将被执行人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予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以及对外投资。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查询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京仲裁字第0487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兵
审 判 员 * 恒
二○一六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