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2执88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9年0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单县。
被执行人:***,男性,1988年01月03日出生,汉族,,住单县。
被执行人:***,男性,1981年0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单县。
被执行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青年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16885021X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22)鲁17民终5971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1722执88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朴
审判员 时社教
审判员 刘 剑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