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2民初2914号
原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青年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16885021X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单县新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村北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T48061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单县新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高 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