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保1172号
申请人:***,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申请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先农坛街中段南侧***苑3#楼一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F7XBJXE。
负责人:***。
被申请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青年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16885021X0。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8417.94元。本院依法做出(2023)鲁1723财保68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8417.94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武县支行2033××××0156账户存款最高限148417.94元,实际冻结148417.94元。账户冻结期限一年(2023年7月18日起至2024年7月18日止)。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1172号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