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执1017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奥北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磊,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江阴市。
北京中奥北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12286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中奥北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及利息339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867.91元予以执行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奥北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另,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奥北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奥北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借款及利息339000元,已清偿867.91元,剩余案款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奥北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奥北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奥北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鑫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