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奥北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奥北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5民催6号
申请人:北京中奥北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宫东路5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中奥北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因转账支票丢失,该票据记载:票号×××、票面金额9700元、签发日期2017年5月5日、出票人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持票人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后,于2018年2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
申请人北京中奥北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申请作出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北京中奥北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