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生辉轻钢结构有限公司

江阴市生辉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7101民初146号
起诉人:江阴市生辉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月城镇日照新村**。
法定代表人:沈美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3月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江阴市生辉轻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63823元及逾期利息(以1263823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与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YMEFB-LW-2016-05)及补充协议,约定将位于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阿墨江特大桥的桥梁基础辅助工程分包给起诉人。起诉人按照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指令和进度安排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并验收后双方于2019年11月20日签订《封账协议》,确定决算工程总价款为11867281.62元,工程结算总价款含税金额为13132788.04元。截至起诉之日,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尚欠起诉人工程款1263823元。起诉人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昆铁中法〔2019〕10号)规定,由开远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滇南、滇东南片区专门管辖的民商事案件。本案中,当事人因普洱市墨江县阿墨江特大桥工程的劳务分包合同产生纠纷,与玉磨铁路建设施工有关,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双方当事人虽在《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就争议解决方式约定由昆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但与本案纠纷有关的玉磨铁路位于滇南、滇东南片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门管辖的规定。因此,本案纠纷不属于本院管辖。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关于“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江阴市生辉轻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长 陈 亮
审判员 郑进华
审判员 朱珉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吴娜
书记员刘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