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生辉轻钢结构有限公司

江阴市生辉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12民初3225号之三
原告:江阴市生辉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日照新村102号。
法定代表人:沈美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蠡塘河路9号。
法定代表人:赵春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阴市生辉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江阴市生辉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阴市生辉轻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生辉轻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18元,由原告江阴市生辉轻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曾纪雄
人民陪审员  王国梅
人民陪审员  吴永泉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 助理  艾立奎
书 记 员  马 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