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02民初4466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生辉轻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418661W,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月城镇日照新村**。
法定代表人:沈美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77321945A,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桥园路**/div>
负责人:王鹰。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40612006H,住所,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div>
法定代表人:赵中华。
原告江阴市生辉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江阴市生辉轻钢结构有限公司在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生辉轻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542元,减半收取1777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771元,由原告江阴市生辉轻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李海声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徐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