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25执保119号
申请人:江阴市生辉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月城镇日照新村102号。
法定代表人:沈美芬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蠡塘河路9号。
法定代表人:赵春斌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阴市生辉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鲁1425民初3861号民事裁定书,请求冻结被执行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251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现因本院作出的(2019)鲁1425民初386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2019)鲁1425执保703号案件中被执行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静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杰
书记员宋山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