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生辉轻钢结构有限公司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江阴市生辉轻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4854号
申请人:江阴市生辉轻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418661W,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日照新村102号。
法定代表人:沈美芬,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48208979K,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江边路3号。
法定代表人:管东锁。
被申请人: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132660027E,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平江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峰。
本院在审理江阴市生辉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市生辉轻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330万元存款及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江阴市生辉轻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330万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正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仕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