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生辉轻钢结构有限公司

重庆正宇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与江阴市生辉轻钢结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4民初9332号
原告:重庆正宇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兴江路**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68884317Q。
法定代表人:刘代惠,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莉丽,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慧琳,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9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告:江阴市生辉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日照新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418661W。
法定代表人:沈美芬。
被告:范国辉,男,汉族,1971年2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靖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正宇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生辉轻钢结构有限公司、**、范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正宇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正宇特种气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正宇特种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元,由原告重庆正宇特种气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 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