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民初897号
原告:***,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告:江阴市生辉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日照新村102号。
法定代表人:沈美芬。
被告:**,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原告***与被告江阴市生辉轻发结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且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6元,减半收取计1353元,保全费1101元,合计245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武凡
书 记 员 潘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