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8民初35134号
原告高碑店市建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鹏公司)与被告北京四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汇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建鹏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建鹏公司在诉讼期间以与四汇公司协商解决工程款结算纠纷,x家园x地块x号、xx号、xxx号、xxxx号及地下车库全部工程款25
136 858元已全部付清,双方没有经济劳务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碑店市建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鉴定费四十五万元(北京四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北京四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十二万五千元,已交纳;由高碑店市建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十二万五千元,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五十元,由高碑店市建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林宇军
人民陪审员 李蜀晋
人民陪审员 周义忠
书 记 员 苏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