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建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高碑店市建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四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8民初35134号
原告高碑店市建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鹏公司)与被告北京四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汇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建鹏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建鹏公司在诉讼期间以与四汇公司协商解决工程款结算纠纷,x家园x地块x号、xx号、xxx号、xxxx号及地下车库全部工程款25 136 858元已全部付清,双方没有经济劳务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碑店市建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鉴定费四十五万元(北京四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北京四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十二万五千元,已交纳;由高碑店市建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十二万五千元,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五十元,由高碑店市建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林宇军 人民陪审员   李蜀晋 人民陪审员   周义忠
书 记 员   苏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