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龙华建筑有限公司

2435江阴市龙华建筑有限公司与江阴科宏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2435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龙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车站饭店对面。
法定代表人:王振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科宏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澄杨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赵路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成,江阴市华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阴市龙华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科宏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包 彬
人民陪审员  胡生青
人民陪审员  杨群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唐 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