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龙华建筑有限公司

2435江阴市龙华建筑有限公司与江阴科宏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2435号
申请人:江阴市龙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车站饭店对面。
法定代表人:王振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阴科宏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亭街道澄杨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赵路法。
申请人江阴市龙华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华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科宏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龙华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科宏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龙华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科宏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静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薛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