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龙华建筑有限公司

166某某与江阴市龙华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民终1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龙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车站饭店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上诉人江阴市龙华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民初14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阴市龙华建筑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阴市龙华建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中辉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璧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窦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