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281民初1420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欣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龙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车站饭店对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阴市龙华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龙华公司立即归还1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6日,龙华公司向他借款100000元,经多次催讨一直未能归还。为维护他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龙华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龙华公司在清算过程中,***亦为清算组成员,其对公司的债权应在公司清算中予以解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6日,龙华公司向***借款100000元,龙华公司出具了相应收据。龙华公司至今未归还借款,***于2016年10月25日具状本院,形成此讼。
另查明,2016年7月23日,龙华公司形成临时股东会决议,决定成立清算组,自即日起停止龙华公司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清算。
上述事实,有收据、取款回单、临时股东会决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龙华公司向***借款100000元,该事实有收据予以证明,龙华公司亦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要求龙华公司归还借款10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龙华公司辩称***对公司的债权应在公司清算中予以解决,但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债权人通过诉讼程序向进行清算的公司确定和主张债权,故***向法院起诉要求龙华公司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无不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江阴市龙华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借款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150元(***已预交),由江阴市龙华建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