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44369号 原告:***,男,198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路8号南楼九层1-11-9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在施工期间原告垫付的房租费40000元。 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7日至2021年2月7日,我在x带领工人跟随中建公司施工。施工期间我垫付了工人工资、施工工具费用和工人租房费用92400元。经我多次催要,对方在2021年5月28日给了52400元,尚欠40000元。为了保障我的合法权益,提出上述诉请。 中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4份证据:1、情况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经***本人核算,尚欠付92400元,具体费用组成如下:工资40000元,施工期间房租40000元,现场自行采购施工机具9000元,现场临时增加用工工资3400元。以上费用现双方存在争议,经劳动监察部门协调,为响应国家“治欠保薪”的政策指令,此争议部分先行由总包单位代付解决。此笔费用最迟于2021年5月31日前付清。该情况说明的落款时间为2021年3月29日,只有当事人***的个人签名。2、***,该***中***承诺“本人在x项目进行务工,经与现场核算,其工资存在争议,经本人核算,尚欠付本人92400元尚未结清,本人承诺尚需支付的92400元此笔款项本人无恶意讨薪不良情况”。***的落款时间为2021年3月29日。3、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北京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我在x施工期间产生的①③④项钱款共计52400元,至此我与北京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①③④项方面再无劳动纠纷”,收款人***,2021年5月28日。4、微信转账记录,该记录显示对方户名“***”向***汇款52400元,交易时间为2021年5月28日。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中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称中建公司欠自己垫付的房租款40000元,但其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均系本人签字写书,无法相互印证,无法证明中建公司欠其房租款40000元,故本院对***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现***所要求的房租费,因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各项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八百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