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7553号
原告:**,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固安县。
被告:北京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路8号南楼9层1-11-9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公司宿舍。
原告**诉被告北京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以要求北京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等为由诉至本院。**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