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民终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3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庭下和解并已部分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阳
审判员 周 丽
审判员 高 颖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