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3执9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福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40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中佰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云景东路80号。
法定代表人:付博文。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京仲裁字第244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福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中佰龙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佰龙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五十三万四千五百五十八元三角四分。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佰龙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佰龙置业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七千七百四十六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中佰龙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宁群
审判员*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