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福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塞上律师事务所与某某、北京福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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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宁0106民初1100号

原告:宁夏塞上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

负责人:宋波,系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吕峰,宁夏塞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向永捍,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被告:北京福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夏塞上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向永捍、北京福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塞上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向永捍、北京福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塞上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603元(已减半),由原告宁夏塞上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杨晴雯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邵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