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共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51财保28号
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550,601.3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北京仲裁委员会已将财产保全函、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至本院。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共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50,601.34元的财产。上述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施 燕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