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骏鼎石业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62672号
原告:上海骏鼎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高俊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诗婕,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江,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骏鼎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骏鼎石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蔡文霞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范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