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7824号
原告:珠海市华三时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连湾工业片区呈恒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彦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向辉,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繁金,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区19号楼。
法定代表人:寇建华。
原告珠海市华三时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珠海市华三时润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珠海市华三时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汪芬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阚 爽
书 记 员 辛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