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14954号
申请人:成都溢焱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成华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华冠路200号1楼109号。
法定代表人:阳康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娇,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勇,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区19号楼。
法定代表人:寇建华,经理。
成都溢焱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成华分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溢焱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成华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中铁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溢焱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成华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1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冲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黄歆雯
书 记 员 周悦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