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14477号
申请人:成都溢焱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成致路24号1层。
法定代表人:潘开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勇,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区19号楼。
法定代表人:寇建华。
申请人成都溢焱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溢焱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以850 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户名:中铁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号:×××,开户行:交通银行北京丰台支行)。申请人成都溢焱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该项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溢焱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0 000元(户名:中铁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号:×××;开户行:交通银行北京丰台支行)。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成都溢焱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郭丽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康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