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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装璜材料店与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6民初16426号 原告:某装璜材料店。 被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装璜材料店与被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某装璜材料店于202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装璜材料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装璜材料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某装璜材料店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