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奉兴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27673号 原告:绍兴奉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104国道北复线官渎桥旁办公楼1层1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区19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绍兴奉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绍兴奉兴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绍兴奉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