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民初12857号之一
原告:北京华特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138号1号楼8层8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2098547L。
法定代表人:孔凤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续延(特别授权),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特别授权),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同济路5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133487836X。
法定代表人:马雄承,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特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宝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华特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特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特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99.19元,由原告北京华特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鹏学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