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特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

宝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民初12857号之二
保全申请人:北京华特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138号1号楼8层8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2098547L。
法定代表人:孔凤林,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同济路5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133487836X。
法定代表人:马雄承,董事长兼总经理。
保全申请人北京华特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鲁0811民初1285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冻结被申请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北京华特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保全申请人北京华特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已撤回对被申请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5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鹏学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沙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