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特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风欣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特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34265号
原告:北京风欣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小营路北侧北京隆大特产公司院内1幢2层204。
法定代表人:周全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乃岩,男,北京风欣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华特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138号1号楼8层817室。
法定代表人:孔凤林。
原告北京风欣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华特装饰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风欣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风欣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刘茵茵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伟